您所在位置:新兴文明网专题专栏法治宣传教育 》正文
【法治宣传教育】消费者遇到权益被侵害怎么办?请关注新兴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题线上宣传
发布时间:2023-03-16 11:08:01.0
来源:新兴县司法局
浏览人数: 人
【字号:
背景颜色:

 

    近年来,商家不诚信销售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升经营者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更好地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诚信氛围,新兴县司法局组织开展新兴“云普法”线上宣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专题线上宣讲。


 

 2023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 


    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2023年的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中消协介绍,将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确定为“提振消费信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急难愁盼”,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消费者权益侵害维权案例及法律依据  


    案例一:消费者在开展“全场五折”促销活动中,遇到商家“抬高原价搞促销”的行为,有什么法律依据维权? 

    律师支招:经营者向消费者作虚假陈述,导致消费者因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产品,商家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二:消费者自带零食饮料到电影院,却被服务员告知“禁止外带食物进入”,要收取额外的服务费时,是否合理? 

    律师支招:电影院设立的“禁止外带食物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已经侵害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障消费者其它方面的权利(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维权途径


    消费者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源网络)

 

【点击查看分页:  1  】
TOP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c) 中国共产党新兴县委员会宣传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承办:新兴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东云浮分公司  云浮市信息协会

备案序号:粤ICP备19010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