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案例】 新兴县新城镇某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信任
2025年6月19日,新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兴县新城镇某美容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V28蓝钻精华霜”(生产批号:STB221013A04,限期使用日期:2024/10/12)、“宫泉美颜润肤爽肤水”(生产批号:DE12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5/18)、“宫泉美颜润肤洗面奶”(生产批号:CK2112,限期使用日期:2023/11/27)、“康姿丽玫瑰营养系列套盒”(生产批号:2021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40301)。
该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7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美容服务中心作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这个案件中,该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超过期限的化妆品会对消费者、企业及行业造成多重危害。对消费者而言,过期化妆品可能因成分变质引发皮肤过敏、感染甚至长期健康风险,侵害其合法权益;对企业来说,此类行为一旦曝光将严重损害品牌信誉,面临行政处罚或消费者索赔,影响市场竞争力;对行业而言,违规经营会扰乱市场秩序,加剧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不信任,阻碍行业良性发展。
此类案件的曝光,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同时也提醒了商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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