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新兴文明网文明培育诚信建设 》正文
普法特别节目: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2-05-19 17:23:58.0
来源:新兴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人数: 人
【字号:
背景颜色:

 

    5月17日是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今天(5月17日)上午,由县融媒体中心主办的《新兴电台“微电台 云普法”》直播专题节目走进新兴电台直播室,向广大市民进行普法宣传,讲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间的宣传沟通桥梁,是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严密防范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人人有责。

 

 

    直播中,甘永波律师向广大听众解读了《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司法解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内容以及案例,使广大听众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有深刻的认识,提升群众自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意识。


 

    甘永波  新兴县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过案例等多形式大力宣传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成效,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以案释法,有效震慑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间的宣传沟通桥梁,是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严密防范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人人有责。


 

    甘永波  新兴县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1年6月13日施行。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击查看分页:  1  】
TOP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c) 中国共产党新兴县委员会宣传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承办:新兴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东云浮分公司  云浮市信息协会

备案序号:粤ICP备19010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