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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做错这件事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02 21:01:51.0
来源:新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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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进入冬季森林防火重点时期
防火防灾形势严峻
新兴县森林火险
红色预警信号持续生效中

 

 

    新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连日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督导森林防灭工作工作,要求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森林防灭火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要在进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严禁火种进山。要抓好重点时段、重点人员和重点地区的防御,抓好火源管控,确保安全;护林员要加大巡护密度,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同时要求执法机关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要把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细、抓出成效。






   

    元旦假期,新兴县各镇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通过巡查整治、做好宣传教育等方式,多措并举从严从实从细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切实落实护林防火工作责任,坚决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新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3年第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 30米范围内(含30米)。

    三、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新兴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12119、0766—2955357。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了解更多

    广东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其中,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在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引起森林火灾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森林火灾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具有范围大、损失惨、时间长、火势猛等特点,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


 

    森林火灾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森林火灾的危害

    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①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吸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故意纵火: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在森林火灾中,由于吸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绝对数量。 

    ②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


那么造成森林火灾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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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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