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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专栏④
发布时间:2022-05-17 19:29:47.0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佛山日报、新兴县公安局、新兴县金融办、新兴县扫黑除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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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要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沿着法治轨道走深走实,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把握总体要求

 

通过扎实有效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取得明显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扫黑除恶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要通过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权机关渗透,严防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法治思维和问题导向,明确了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适用、案件办理机制、涉案财产处置规定等,有利于依法精准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通过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升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立足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通过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增强打防一体化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健全完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努力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领会核心要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丰富、要求明确、体系完备。要系统把握立法精神、逻辑结构、条文内涵,确保准确适用。

 领会主题主线。《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突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主题主线;构建了以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章节框架,形成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严密体系。在宣传贯彻时要把握好主题主线,阐释清章节逻辑、条文法理,做到纲举目张。

 领会惩防并举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围绕有效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工作展开,明确在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的同时,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做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宣传贯彻时要强化系统观念,牢牢把握惩防并举原则,加深对政法各单位与有关职能部门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等章节条款的理解。

 领会重点焦点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的软暴力认定标准、“打伞破网”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打财断血”又保护涉案企业合法经营等焦点问题,以专门条款进行了明晰规范。在宣传贯彻时,要直面办案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准确运用立法原意来阐释回应。

 领会明责追责要求。《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要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对监察机关、政法各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对因失职失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在宣传贯彻时,要把明责追责的内容和要求讲到位,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增强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创新方法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专业性很强,要在全社会宣传推广开来,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熟练用,就要创新方式方法,营造宣传贯彻的浓厚氛围。

 抓好专题培训。全国扫黑办将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政法各单位适时举办《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视频培训班,对省市县三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办案干警进行专题培训,推动学以致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以点带面,引领全社会掀起宣传贯彻热潮。

 加强社会面宣传。中央政法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深入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贯彻,形成强大声势。要通过开展线上专题知识竞赛、举办专场报告会,创作展播一批高质量普法剧、动漫、微视频等多种形式,推动宣传贯彻有声有色、高潮迭起。

 突出以案释法。全国扫黑办要会同中央政法各单位,通过编写《反有组织犯罪法》辅导读物、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以案释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基层党员干部、企业经营人员参加庭审旁听等形式,以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

 注重以情动人。要宣传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要宣传运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形成强大震慑。要贴近群众,用群众听得懂、传得开的语言,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增强宣传吸引力,提高普法知晓度。

 

四、职能责任解读

 

 公安机关: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新兴县公安局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主要体现在《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中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三章案件办理、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下面将结合新兴县公安局主业进行着重解读第三章案件办理。

 一是办理案件方面。该法明确规定在案件办理方面要从严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等适用条件(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因此,县公安局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等适用条件,充分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移交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是核查线索方面。该法明确规定在线索核查阶段,可以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措施(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县公安局在核查有组织犯罪的线索时,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核查中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检察机关:从检察角度看,《反有组织犯罪法》释放出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的信号,不仅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准确定性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还在财产查询与紧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方面作了新规定,为黑恶犯罪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有力保障,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财产调查制度、等值财产没收制度、财产推定处置制度等相关内容,对“打财断血”提出更严要求,为检察机关梳理、甄别涉案财产以及起诉时提出财产处置意见、出庭答辩等起到重要指引作用,检察机关将依法精准指控黑恶犯罪,同时坚持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做到应追诉、尽追诉,全面、深入地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金融监管部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了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预防和治理并重”的理念,重点突出制度的常态化、长效化,从根本上防治了有组织犯罪土壤的滋生。此条例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有触类旁通之妙,结合县金融办组织协调和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能,在日常的走访排查与线索核查里不但要密切关注涉众金融的苗头也应注意分析研判是否涉黑恶犯罪,对金融领域有组织犯罪情况应及时会同公安、司法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监测分析、监督管理,以“从严打击与防治结合并举”的态度全力推进金融领域行业扫黑除恶预防与治理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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