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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农民工讨薪未果,新兴检察机关助力追回
发布时间:2022-05-05 10:18:57.0
来源:新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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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

最快乐的事莫过于能按时收到工资,

但无奈欠薪现象时有发生。

怎样才能按时收到工资?

成了许多打工人的头疼事情。

近日,新兴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讨薪案,

成功帮助劳动者追回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

……

 

一场讨薪数月未果的劳动争议

 

    农民工李某某在新兴县某餐饮公司务工期间,该公司拖欠李某某2021年9月份工资5500元、10月份工资1750元,共计7250元迟迟不支付。多次追讨无果,无奈之下,李某某只好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希望可以追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

 

 

    今年2月,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该公司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李某某的工资,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支付。今年3月,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付清拖欠李某某的工资”的行政处理,但该公司一直不予支付。

 

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为劳动者“撑腰”

 

    多次“讨薪”未果,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新兴县检察院商请对案件进行化解。新兴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拒绝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新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依据规定,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经过六个月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本案被欠薪的农民工“讨薪”意愿较为强烈,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被拖欠的工资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影响到农民工的生产生活。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使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新兴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在确认该案符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规定的受理范围后,积极启动化解工作。


 

    3月下旬,新兴县检察院邀请该餐饮公司委托代理人以及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欠薪一案开展行政争议和解促进会。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双方的意愿后,精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快速搭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平台,引导参会双方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分别进行回应,并在此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就案件的执法程序、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强制执行的后果向行政相对人解释法理、说明事理、讲清情理,获得了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并表示已认识到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性,当场承诺结清工资、日后依法经营,不再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

 

    最终,用工单位和行政机关在会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会后第二天,该餐饮公司付清了拖欠农民工李某某的全部工资。


 

    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那么,如果被欠薪的话该怎么办呢?重点就是——依法维权!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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