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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8-25 21:55:30.0
来源: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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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食盐经营者:

    近日,受国际事件影响,我县食盐出现热销现象。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县食盐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

    食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价格行为

    食盐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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